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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1号)
来源:双层油罐    发布时间:2024-05-17 02:47:40  浏览次数: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兴东加油站(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建设有4个汽油储罐、1个柴油储罐,安装有6台加油机,20把汽油枪,配套建设有加油、卸油油气回收装置。经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测,发现4号储油罐潜油泵出现漏气情况,检测初始压力503Pa,5min后压力降为0 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表2最小剩余压力限值修正值477 Pa)规定。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对4号储油罐潜油泵做维修,更换潜油泵时未同时检查更换密封圈,因密封圈老化导致漏气。10月17日至11月14日期间,南宁市共出现两次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加油站按要求需保障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严控油气挥发。你单位上述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对大气环境能够造成影响。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1月14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照片3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14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及委托监测公司监测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的情况);

  (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14日提取,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查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1月2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况);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单位兴东加油站2022年11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六)授权委托书1份(你单位2022年11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

  (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委托代理人2022年11月2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八)《检测报告》(BNN2022070185-82-1-G1)1份(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2022年11月30日出具,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结果不达标);

  (九)《原始采样的记录单》复印件1份(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2022年12月9日提供,证明采样检验测试的项目内容);

  (十)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2022年12月9日提供,证明该检验测试公司的营业范围及具备检测资格);

  (十一)《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查台账》复印件1份(你公司兴东加油站2022年1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查);

  (十二)《加油站设备、消防器材检查维护记录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兴东加油站2022年1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单位10月17日对4号储油罐潜油泵做维修的记录情况);

  (十三)《日常安全检查台账》复印件1份(你公司兴东加油站2022年1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每日检查的情况);

  (十四)《综合安全检查表》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2年1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单位日常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

  (十五)《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检验字第220526001号)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2年1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单位2022年5月26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液阻、密闭性、气液比等指标检测,检测结果为监测指标均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规定要求);

  (十六)《南宁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气预警〔2022〕21号)、《南宁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气预警〔2022〕24号)打印件2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9日提取,证明10月22—31日、11月7日-11月11日处于蓝色预警期间,加油站按要求需保障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严控油气挥发);

  (十七)《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2〕391号)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2022年12月6日提取,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并依法送达);

  (十八)《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兴东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整改情况报告》及《关于兴东加油站回收装置日常管理的情况报告》各1份(你单位2022年12月9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对有一定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九)《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兴东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理制度》1份(你单位2022年1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建立了油气回收管理制度);

  (二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9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做现场复查)。

  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字〔2022〕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你单位提出申辩意见:一是检查当日你单位针对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反馈的问题立即完成密封圈漏气的整改工作,未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次违法且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处罚;二是对你单位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疫情当前,各行业均遭受冲击,行政机关应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要求,审慎包容执法,减少执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行政行为遵循最小侵害比例原则,若我局坚持对你单位按告知的金额处罚,会造成你单位经营更加举步维艰,望我局在罚款数额上予以充分考虑。

  经审查,我局认为: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罚款数额时,已考虑到你单位企业性质、执法检查指出问题后立行立改等因素,按自由裁量权制度予以了相应裁减罚款。因案发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蓝色预警期间,南宁市正在按自治区政府部署严防死守确保空气质量不再下滑,你单位未予落实,被执法检查发现,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转,向大气环境泄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该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综上所述,我局不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5天以上30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2;(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有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值0;(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理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单位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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